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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环境影响后评价适用情形,环评如何界定需要做专章?

环境影响后评价适用情形

环保网友:不干胶、彩印产品生产企业已办理环评和环保验收手续,由于市场需求变化企业对部分设备进行淘汰更新,导致生产设备、污染物产生量等发生变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答复: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项目环保验收后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开展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报告表)或备案(登记表)。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环境影响评价如何界定需要做专章

环保网友:请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什么时候才需要做大气、水、噪声、地下水的专章?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条文?

答复: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中“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采用规定格式。可根据工程特点、环境特征,有针对性突出环境要素或设置专题开展评价”,建设项目对周边大气、水、噪声、地下水等环境要素影响较大的,应进行相应专题评价,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应项目环评审批部门。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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